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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高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138-1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被告高某。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113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己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某、高某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袁瑞辉人民陪审员  王剑鞘人民陪审员  朱忠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沙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