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高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138-1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被告高某。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113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己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某、高某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袁瑞辉人民陪审员 王剑鞘人民陪审员 朱忠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沙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