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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813号原告:王某甲,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文盲,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某乙,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