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梁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3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5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永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机修厂对面一门面前贩卖淫秽光盘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疑似黄色光盘157张。经鉴定,该疑似黄色光盘中有153张光盘属淫秽物品。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梁某贩卖的淫秽光盘系2014年10月从重庆市区购进的,该批淫秽光盘非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发行。梁某以每盘人民币2.5元价格购进,再以人民币5元卖出获取利润,至案发时,获利人民币11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物证笔录、指认物证笔录及照片、指认贩卖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人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一百多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淫秽光盘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晓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