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磊、吴卫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磊,吴卫勇,曹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700-1号申请执行人郑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吴卫勇,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曹宏明,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与被执行人吴卫勇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磊与被执行人吴卫勇、曹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卫勇、曹宏明应该向申请执行人郑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吴卫勇、曹宏明一直未能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吴卫勇、曹宏明除有本院冻结的吴卫勇的工资收入外,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磊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吴卫勇、曹宏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