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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幸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幸某,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徐某,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幸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幸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普发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