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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周南、赵洪仙与赵洪仙、诸葛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周南,赵洪仙,诸葛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615号原告:李周南。委托代理人:陈建兰、郭海标,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洪仙。被告:诸葛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周南诉被告赵洪仙、诸葛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收到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金公婺(经)立字[2015]001号立案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对赵洪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赵洪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周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廖剑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秀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