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葛孝禄与高秀华、王述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孝禄,高秀华,王述森,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365号申请人葛孝禄。被申请人高秀华。被申请人王述森。被申请人王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葛孝禄与被申请人高秀华、王述森、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三被申请人赔偿款30000元,现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协商,达成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秀华、王清、王述森赔偿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