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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宽丰崖门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人承德县育青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宽丰崖门子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县育青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196号申请人承德宽丰崖门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付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承德县育青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珍职务:经理申请人承德宽丰崖门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人承德县育青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此案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