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桂梅申请执行袁永明、张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梅,袁永明,张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92-6号申请执行人张桂梅,女,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袁永明,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巧兰,女,汉族,1963年1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桂梅与被执行人袁永明、张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90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袁永明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需划拨已冻结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永明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存款至东胜区法院执行专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