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真洪申请执行胡鹏、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真洪,胡鹏,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78号申请人程真洪,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胡鹏,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唐萍,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办理程真洪申请执行胡鹏、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鹏、唐萍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