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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吕商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夏小中与丹阳市金色田野蔬菜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小中,丹阳市金色田野蔬菜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吕商初字第00008号原告夏小中。委托代理人朱云,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金色田野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折柳柳北大街。法定代表人范文元,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夏小中与被告丹阳市金色田野蔬菜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小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华忠人民陪审员  吴 晶人民陪审员  陈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召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