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7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家莲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龙,赵家莲,舒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787-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龙,男。被执行人赵家莲,女。被执行人舒刚,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39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赵家莲、舒刚的存款195720元;二、如被执行人赵家莲、舒刚的存款不足划拨、冻结数额,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赵家莲、舒刚的划拨、冻结及扣留、提取数额仍不足本案执行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法处理,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