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殷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彐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初字第00191号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斌,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爱民,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岭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炜,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岭支行职工。被告:殷彐龙,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殷彐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凌劲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