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丁玉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琤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琤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丁玉华。委托代理人:席美玉。委托代理人:赵保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王琤。委托代理人:孙建君。委托代理人:刘晓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华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琤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玉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玉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丁玉华负担。审判员  沈宇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洑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