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陈国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055号罪犯陈国,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9日作出(2003)扬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苏刑执字第00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7年9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4月28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3月6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陈国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组长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同时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193165.13元,未履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国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