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姜金凤申请执行徐放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金凤,徐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姜金凤,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放,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姜金凤与被执行人徐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清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姜金凤于2015年6月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放给付子女抚养费26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放已经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子女抚养款2640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姜金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姜金凤与被执行人徐放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本次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