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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白春林与王庆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春林,王庆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411号原告:白春林。委托代理人:常宏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河,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山。委托代理人:张晓静,晋中市司法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建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瑞刚,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春林与被告王庆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海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