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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尹超和成都市温江区交通运输局交通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成都市温江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郫行初字第76号原告尹某某,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张业清,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波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小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