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尹超和成都市温江区交通运输局交通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成都市温江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郫行初字第76号原告尹某某,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张业清,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波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小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