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855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龚方龙。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庆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