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6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1与王×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王×3,王×4,王×5,王×6,王×7,王×8,王×9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213号原告王×1,男,1947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江旭,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静利,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2,女,1942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王×3,男,1953年9月11日出生。被告王×4,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被告王×5,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被告王×6,女,1932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12(王×6之夫),1933年9月17日出生。被告王×7,男,1957年4月4日出生。被告王×8(兼王×7的委托代理人),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王×9,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王×10,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被告王×11,女,1964年6月2日出生。原告王×1与被告王×2、王×3、王×4、王×5、王×6、王×8、王×7、王×9、王×10、王×1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1诉称,原告的父亲王××和母亲蒋××生前系夫妻关系,共生有五个子女王×2、王×1、王×3、王×4、王×5。原告的父亲王××与其前妻生有三个子女王×6、王×13、王×14。王××于1981年1月7日去世,蒋××于2014年9月13日去世。王×13、王×14及其配偶亦去世,子女健在。位于北京市××区(原××区)×××街××号房屋六间系王××与蒋××夫妻共同留下的遗产,至今未进行继承析产。现该六间房屋在没有得到规定部门的审批时,可能于两年前左右进行了翻建,加盖了二层楼,已变更为12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位于北京市××区(原××区)×××街××号房屋的份额。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位于北京市××区(原××区)×××街××、××号房屋7间(建筑面积68.6平方米)原产权登记在王××的名下。1981年1月7日王××去世,未留有遗嘱,王××所遗上述房产份额由王××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女王×13、王×14、王×6和王××的现配偶蒋××及王××与蒋××所生之子女王×1、王×2、王×3、王×4、王×5共同继承。由于王×13、王×14、王×6、王×1、王×3、王×4、王×5、王×2均表示放弃继承权,故王××遗留的上述房产的份额由其妻蒋××继承,产权登记在蒋××的名下,属蒋××的个人财产。2014年9月13日蒋××去世,未留有遗嘱。王×13、王×14、王×6虽不是蒋××的亲生子女,但蒋××与王××再婚时,王×13、王×14、王×6均不满八岁未成年,三人均由王××和蒋××共同抚养至独立生活。王×13、王×14、王×6与蒋××形成了继母子女关系,故蒋××所遗上述房产应由王×13、王×14、王×6、王×1、王×3、王×4、王×5、王×2共同继承。现王×13、王×14亦去世,王×13、王×14应继承的上述房产的份额应由其子女共同继承。由于王×3、王×4、王×5擅自将7间房屋进行了重新翻建,并扩大了面积,加盖了二层楼房,原房屋已被拆除和新建,且未经有关机关审批,故本案诉争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秀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