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四川稼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佳兴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稼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佳兴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699号原告四川稼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廖先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毅,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佳兴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乐晋川,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稼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佳兴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稼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佳兴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川稼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稼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525元),由四川稼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亚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