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汉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汉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RhinoSoftware,Inc.)。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委托代理人周家奇,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汉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柯,综合管理部总监。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汉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伟审 判 员 刘 莹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锦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