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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895号原告:李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曲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某,无业。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8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人民陪审员  王秀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宁汝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