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黄天明申请执行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吕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明,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黄天明,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吕勇,男,出生于1979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黄天明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吕勇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