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35号原告:王某,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唐某,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