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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宋春生与杨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生,杨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宋春生,男,1951年2月17日生,汉族。被告杨赛,男,约30岁,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宋春生诉被告杨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赞斌人民陪审员  张妮妮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