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宋春生与杨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生,杨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宋春生,男,1951年2月17日生,汉族。被告杨赛,男,约30岁,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宋春生诉被告杨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赞斌人民陪审员 张妮妮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