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董利刚与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利刚,吴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778号原告:董利刚。委托代理人:吴阳燕。被告:吴建华。原告董利刚与被告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吴建华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7月23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23日,吴建华向董利刚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3年8月11日归还,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借款后,吴建华于2013年年底归还本金10万元,余款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建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利刚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7月23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吴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