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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茫行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录慧诉茫崖行委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社会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录慧,青海省茫崖行委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茫行初字第01号原告李录慧,女,汉族,1959年8月15日出生,河北省清河县人。委托代理人李传胜,男,汉族,1948年3月12日出生,河北省清河县人,系原告李录慧丈夫。被告青海省茫崖行委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姚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燕,女,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湖北省云梦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录慧诉被告青海省茫崖行委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社会保险办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录慧在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沟通,并经庭审调查后,发现其要求恢复大集体身份参保的诉讼请求实际已实现,且被告确定的原告退休年龄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录慧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且经本院开庭审理发现,其诉讼请求确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录慧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录慧承担。审 判 长 廖 海 峰代理审判员 井  静代理审判员 彭毛扎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祁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