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田地芬与重庆宏亚出国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地芬,重庆宏亚出国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696号原告田地芬,女,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宏亚出国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A栋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地芬与被告重庆宏亚出国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地芬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地芬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地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地芬负担。审判员  陈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