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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中法执二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俊槟与陈伟彬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槟,陈伟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执二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陈俊槟,男。被执行人陈伟彬,男。申请执行人陈俊槟与被执行人陈伟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汕仲案字第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一、申请人(陈俊槟)与被申请人(陈伟彬)所签订的《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无效;二、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天内返还申请人人民币50000元及偿付自2013年12月21日起计至2014年9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4552元,由申请人承担910元,被申请人承担3642元,本案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仲裁庭不予退还,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申请人。由于被执行人陈伟彬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俊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中法执二字第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槟发现被执行人陈伟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楚贞审判员  沙少敏审判员  钟 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