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兴国、 华蓥市蓥水源纯净水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兴国,四川省华蓥市蓥水源纯净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38号。法定代表人邹光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福彪,男,住四川省广安市,系该社员工。被执行人蒋兴国,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蓥水源纯净水厂,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双桥村。法定代表人蒋兴国,该厂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蒋兴国、四川省华蓥市蓥水源纯净水厂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借款96534.53元及利息(从2007年11月12日起支付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以及复息和罚息,并承担诉讼费2213元、执行费1348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兴国及四川省华蓥市蓥水源纯净水厂27万元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海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