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梁某,女,1973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李某建,男,1970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敏负担。审判员 令狐昌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冉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