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欧英姿与长沙简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英姿,长沙简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278号申请执行人欧英姿,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县。被执行人长沙简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开元路53号锦绣新城917号。申请执行人欧英姿与被执行人长沙简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2014年10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简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简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欧英姿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长沙简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简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停业阶段,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欧英姿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合议庭经合议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县执字第1278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