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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有财与薛小丽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财,薛小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李有财,男,住山西省岢岚县。委托代理人李根虎,男,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薛小丽,女,住山西省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财与被告薛小丽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有财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有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有财负担。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亚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