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有财与薛小丽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财,薛小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李有财,男,住山西省岢岚县。委托代理人李根虎,男,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薛小丽,女,住山西省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财与被告薛小丽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有财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有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有财负担。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亚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