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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桂香与刘鲜、刘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香,刘鲜,刘尚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杨桂香。委托代理人周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鲜(曾用名刘仙)。被告刘尚武。(系被告刘鲜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香诉被告刘鲜、刘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香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鲜、刘尚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香撤回对被告刘鲜、刘尚武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020.00元,减半收取2,010.00元,由原告杨桂香承担。审判员  方向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志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