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飞雷与王海存、薛利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飞雷,王海存,薛利倍,高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徐飞雷。被执行人:王海存。被执行人:薛利倍。被执行人:高永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徐飞雷与被执行人王海存、薛利倍、高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50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存、薛利倍、高永强名下的房产,因房产都有抵押,暂不作拍卖处理。现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之财产或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徐飞雷执行款150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4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尚浙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婉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