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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执字第00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黄晓燕与刘鹏、刘绍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燕,刘鹏,刘绍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0248-3号申请执行人:黄晓燕,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刘鹏,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刘绍梅,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黄晓燕与刘鹏、刘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相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刘鹏、刘绍梅所有的位于淮北市濉溪县某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黄晓燕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以(2014)相执字第0024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房以第三次流拍保留底价抵偿债务。对未清偿债务,后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刘鹏、刘绍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黄晓燕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晓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勇审判员  徐继东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