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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翁法立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金标与罗哲文、李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金标,罗哲文,李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立保字第13号申请人黄金标,男,汉族。被申请人罗哲文,男,汉族。被申请人李小云,女,汉族。申请人黄金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小云座落在***************房产权登记证号:**********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位于******************(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金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小云名下座落在*********************(房产权登记证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联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翠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