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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6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邓光利、代思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邓光利,代思凝,余智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4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7124-8。代表人刘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光利,女,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代思凝,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余智伟,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邓光利、代思凝、余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4元,减半交纳38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