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旅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朱有相与李长伟、刘福兴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有相,李长伟,刘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朱有相。申请人:李长伟。申请人:刘福兴。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朱有相与申请人李长伟、刘福兴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本院审判员孟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李长伟、刘福兴曾雇佣申请人朱有相从事电焊工工作,尚欠劳务费4000元未付。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李长伟、刘福兴于2015年12月30日前共同给付朱有相劳务费4000元;二、如果李长伟、刘福兴逾期给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共同给付朱有相利息(利息按欠付劳务费的数额为本金,自2015年5月2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上述协议是双方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内容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有相、李长伟、刘福兴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方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