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兀宏伟与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陶家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陶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015号兀宏伟(又名兀红卫),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柴瑾瑾,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宏利,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陶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陶家村。法定代表人陶和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陶红波,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兀宏伟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陶家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兀宏伟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兀宏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8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49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何晓丽代理审判员  王菊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