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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常春花与杨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春花,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常春花。被执行人:杨亮。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分期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宽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次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