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周民终字第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女,汉族,1980年4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蔡婧,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练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任某某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婚生子由任某某抚养,王某某给付抚养费,改判双方不存在共同债权,诉讼费由王某某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任某某、王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王唯鑫随任某某一方生活,王某某负担王唯鑫抚养费每月800元,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8月1日前支付;三、双方其他无纠葛。一审诉讼费300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任某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克审判员 沈华秋审判员 曹春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秋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