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晓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028号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涛,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晓蕾,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淑荣,被告母亲。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晓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晓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通过与都市港湾小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取得都市港湾小区的物业管理权。被告系都市港湾小区1栋321号房屋业主,该房建筑面积126.189平方米.自2010年1月1日起被告拒交物业费。都市港湾2010年至2012年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每月,如业主未按时缴纳,还须承担滞纳金。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费人民币1,635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晓蕾辩称,房屋是被告所有,欠费期间与数额、面积均属实,但是我欠费是有原因的,2010年的时候我家房屋的卫生间、厨房、客厅下水主管道堵塞,造成反水,楼道内主干道冒水,给室内墙壁、地板、家具都泡了,给我造成了损失,其中在我家的一位租户放在我家的货品也因此被泡,我还赔偿了租户5,100元,该反水情况共严重发生过四次。因为一楼一直找不到住户,所以该���道一直无法疏通。我认为上述的损失均是物业公司造成的,而且物业公司也曾经要给我维修我家被泡的墙壁等,还要给我抵物业费,但是我都没有同意。经审理查明,被告系都市港湾小区1栋321号(建筑面积126.189平方米)的房屋业主。2014年9月15日,原告同被告所住园区的业主委员会订立“都市港湾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物业收费标准为:住宅人民币1.2元/平方米。被告欠原告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费人民币1,817元。原告催要未果,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是“都市港湾”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被告房屋所在物业小区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也实际上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现原告要求被告作为相对人在接受了服务后承担支付合同约定相应价款的义务,是对自己合法债权的维护,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抗辩下水主管道堵塞的问题。主管道的疏通需一楼业主的配合,因无法与一楼业主取得联系而造成主管道无法疏通,并非原告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故对被告的该抗辩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拒付物业管理费对物业公司本身的正常运作以及对小区进行正常的管理会造成影响,业主维护自身的权利应当依法采用正确的方式,如被告认为原告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可依法另行主张。同时,原告作为物业管理者,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行业规定,积极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居住生活质量,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也应当加强沟通,互相尊重、支持与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晓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人民币1,817元;二、驳回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赵晓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