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水利不予受理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水利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9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水利,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生。上诉人刘水利不服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2015)沁端民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高庄村委通过招标为村民修房移民本是有利于村民的好事,但在闲置几年后才加价分配给移民不当。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多收移民房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庄村委对移民房的结算定价,系村民委员会内部事务,该事务属移民安置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人民法院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先翠审判员 田继红审判员 李亚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旭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