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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水利不予受理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水利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9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水利,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生。上诉人刘水利不服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2015)沁端民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高庄村委通过招标为村民修房移民本是有利于村民的好事,但在闲置几年后才加价分配给移民不当。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多收移民房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庄村委对移民房的结算定价,系村民委员会内部事务,该事务属移民安置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人民法院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先翠审判员  田继红审判员  李亚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旭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