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金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顾治友与金沙县禹谟镇偏城寨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治友,金沙县禹谟镇偏坡寨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顾治友,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禹谟镇。被执行人金沙县禹谟镇偏坡寨煤矿,地址:金沙县禹谟镇。法定代表人马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4)90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顾治友申请执行金沙县禹谟镇偏坡寨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禹谟镇偏坡寨煤矿应给付顾治友工伤赔款人民币49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4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顾治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王 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