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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1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济南汇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汇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709-1号原告济南汇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房道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中朴,男,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被告石岩,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汇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汇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汇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汇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汇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