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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腾龙大道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腾龙大道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955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腾龙大道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附13-14号。负责人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腾龙大道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开礼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蓓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