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748号原告吴某某,1955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杨某某,1954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吴某某已预付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来军代理审判员 王立明人民陪审员 于 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百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