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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748号原告吴某某,1955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杨某某,1954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吴某某已预付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来军代理审判员  王立明人民陪审员  于 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百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