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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初字第68号被告人刘某、黎某某、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现发现其中漏三被告人拘留时间且刑期有笔误,经核实,特此补充裁定如下:一、原判决书第一页正文第四行“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后增加“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第一页正文第十行“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后增加“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第一页正文第十六行“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后增加“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二、原判决书第三页第十六行“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错误,应为“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第三页第二十一行“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错误,应为“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第三页第二十三行“八个月”系笔误,应为“九个月”,第四页第二行“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错误,应为“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审判长刘向山代理审判员周琳人民陪审员李秀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于静雅 微信公众号“”